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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優先承買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426條之2及土地法第104條所謂出賣人未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者,係指出賣人與第三人間以買賣為原因而成立之移轉所有權行為,對於優先承買權人不生效力,優先承買權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請求塗銷該移轉所有權登記。此項優先承買權具有相對之物權效力,不因買受人買受基地後,已輾轉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而有異;惟在優先承買權人受移轉所有權登記而取得優先承買標的物所有權之前,仍未具備直接支配物之權利與對世效力。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優先承買權對世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5 (202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預示拒絕受領——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1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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