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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委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為民法第535條所明定。所謂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係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具有之注意。而房地仲介業之業務,涉及房地買賣之專業知識,此所以一般消費者願委由仲介業者處理買賣事宜之原因。而仲介業者針對其所為之仲介行為,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酬金,即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義務,始能就其所知,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之規定,據實報告於當事人。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委任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仲介據實報告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12 (202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承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共有物分割——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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