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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代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1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此觀民法第106條前段規定自明。次按代表與代理固不相同,惟關於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是法人之董事或代表他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除得本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外,其雙方代表之行為難謂有效。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代理代表類推適用雙方代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12 (202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住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時效完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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