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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郵務送達——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0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本院民事大法庭已以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法律爭議,作出前揭統一見解。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郵務送達意思表示到達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11 (2021: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自書遺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聲明不專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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