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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融通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所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之公信力及信賴保護之適用,除須係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並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合致意思,及發生物權變動登記之物權行為外,必以依合法有效之法律行為而取得者,始得當之。若法律行為之標的係不融通物,因違反民法第71條禁止之規定,致整個法律行為成為絕對無效者,即不生「善意取得」而受信賴保護之問題。於此情形,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縱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亦無該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融通物公示外觀信賴保護善意取得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10 (2021: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動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單一聲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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