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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此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為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而不知其行為係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從而,被害人除須知悉他人之侵害行為外,對其行為之違法性並須認識,始得謂其已知。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知有損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10 (2021: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共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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