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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7 (202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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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個資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資訊主體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因時間經過,其被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特定目的已不存在,或已逾越該目的之必要範圍,自得請求該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予以刪除。關於必要性存否之認定,應就資訊主體之資訊隱私權與公眾知的權利之公共利益,為法益之衡量。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個資法
、
特定目的
、
刪除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7 (2021: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懲罰性賠償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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