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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7 (202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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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4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該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土地須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始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公告浮覆後,原土地所有人因所有權回復,雖即得依土地法第27條規定申請為回復所有權之登記,然於當地地政機關尚未依上開土地法規定程序,辦竣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該土地仍無法為移轉登記,第三人如因此未能依約請求原土地所有人履行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之義務,難謂非法律上之障礙。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消滅時效
、
法律上之障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7 (2021: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條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權利濫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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