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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遺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被繼承人之屍體為物,構成遺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他財產不同,限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等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屍體因殘存著死者人格而屬於「具有人格性之物」,基於對人性尊嚴之尊重,其處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故繼承人取得其所有權後,因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而不得拋棄。是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不及於被繼承人之屍體(遺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遺產屍體拋棄繼承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6 (2021: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5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舉證責任減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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