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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6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稱知有損害,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係指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所稱知有「損害」、「原因事實」及「賠償義務人」,均指「明知」而言,不包括「應該知悉」、「可能知悉」之情形。且賠償請求權人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係屬不法侵害,亦須一併知之,始得認其請求權之時效,已開始進行。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國家賠償消滅時效知有損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5 (2021: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56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公同共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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