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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付行政——111年憲判字第19號【全民健保停保復保案】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其重要事項之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始符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出國期間,暫時停止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亦相對暫時停止保險給付:……二、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及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對象停保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未有法律明確授權,即就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等權利義務關係重要事項逕為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起訖頁 1-5
關鍵詞 給付行政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財產權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302 (2023: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沒收新制——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該期刊-下一篇 相當補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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