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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嚴重減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不以傷害初始之驗斷狀況為標準,如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所受傷害已經相當診治,仍不能回復原狀或恢復進度緩慢、停滯而僅具些許視能,縱該階段已有新興治療方法或藥物提出,惟若尚在試驗階段或仍需長久時日始能判斷有無功效,法院自可即行認定被害人視能已經嚴重減損至重傷害程度,若被害人最後終因新興技術或藥物治療痊癒,僅能否依再審程序特別救濟,與現階段判斷重傷害與否無關。至於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並不能逕行轉化或等同刑法上認定重傷害標準,僅可參考。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嚴重減損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再審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104 (202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自我負責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3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迫證人作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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