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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將法律區分為公法與私法。如以一個法律所規範之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基於公權力之行使為標準,區分公法與私法,稅捐法可以說無疑問的屬於公法[1];民事法原則上雖認為屬於私法,但不論在典型的民法或商事法中皆有一些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的規定。例如法人之登記與監督的規定。在以法律行為為基礎之法律關係的發生上,在行政法(公法)上主要以行政機關之單方行為(行政處分)為其發生依據,而在私法上,依私法自治原則所衍生出來之契約原則,則主要以雙方行為(契約)為其發生依據。必須依法律或當事人間之事先的約定,一方享有形成權者,始得基於該形成權之行使,以單方行為使雙方的法律關係產生得喪變更的變化。在公法領域,由於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即得做成對於特定人有外部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以,為保護人民之利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做成行政處分必須有法律為其依據。此即依法行政之法律保留。其在稅捐稽徵上的表現為:稅捐法定主義。至於所依的法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這屬於惡法之司法審查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