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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為了犯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本判決重申實務定見,將犯罪所得區分為「為了犯罪」之利得與「產自犯罪」之利得,前者指犯罪行為人因其犯罪而取得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例如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報酬,或違法傾倒廢棄物業者收取的清理費用;「產自犯罪」之利得,乃是來自經濟或財產犯罪因實現構成要件而取得之利得,例如因竊盜、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財物,或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操縱股價犯罪之利得。另一方面,依事實上處分權限認定有無犯罪所得,於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亦然。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為了犯罪;產自犯罪;事實處分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011 (2020: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既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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