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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就審期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7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除《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外,至遲應於7日前送達,此規定準用於準備程序(參見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273條第3項)。此7日期間為就審期間。本判決表示,就審期間是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而設,使被告有充分之時間準備實行其防禦權,不因其身受羈押或因他案在監執行而得任意剝奪。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就審期間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006 (2020: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合法持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犯罪情節事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7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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