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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罪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犯罪所得」,係指不法行為所得,乃與犯罪有直接關連性之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益(即直接所得),不問物質抑或非物質、動產抑或不動產、有形抑或無形均屬之。具體以言,包括:(1)因為犯罪所獲取之報酬或對價,例如殺人或詐騙集團車手之報酬,專門非法吸金公司員工之薪資(含佣金、業績獎金),販賣毒品、槍枝、偽禁藥或出售攙偽假冒食品之價金,非法匯兌所得之報酬或手續費,皆屬之;(2)產自犯罪之所得,亦即犯罪行為人因實行犯罪過程中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利益之積極增加或消極不減損,例如竊盜、搶奪、強盜、詐欺、侵占、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取得之贓物或贓款,圖利犯罪所圖得之利益、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接受性招待或餐飲之利益、違反銀行法吸收之資金、內線交易之股票增值、逃漏稅捐之稅額、環境犯罪節省之處理費用、法定應建置設備而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犯罪所得沒收;產自犯罪之所得;因犯罪所獲取之報酬或對價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12 (2019: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犯罪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加重竊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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