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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復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復效為原契約效力之恢復,屬原保險契約之繼續,非新保險契約之訂立,關於拒絕承保程度,即應以原保險契約成立時之審查標準為據,故所稱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者,應專指在停效期間內所發生之危險變更程度,依原保險契約成立時之審查標準,可拒絕承保而言,不包括本屬保險人所應承當於停效前已發生之危險,而審查標準與供審查資料之提出不同,申請復效之可保證明,僅係供保險人行使危險篩選權之資料,與保險契約訂立時,供保險人行使承保決定權之資料無關,法無限定各該應提出以備供審查資料之形式,保險人自可在審查之必要範圍內,要求要保人提出可供審查之相關資料。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復效;拒絕承保;可保證明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11 (2020: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優先承買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無線電波基地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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