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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意旨係以請求權人具備主觀上之要件以衡平短期消滅時效之不利益。從而,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應指明知而言,其因過失而不知者,並不包括在內。……又倘加害行為係持續為之,各該不法侵害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可相互區別者,則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應就該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點。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侵權行為;消滅時效;持續性加害行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11 (2020: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代理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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