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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過失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過失之醫療行為與遺留予病人重大傷害間因果關係之存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原則上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審諸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危險領域控管及證據掌握上顯不對等,如仍由病患負高度舉證責任,而負擔因果關係不易釐清之不利益,顯然有失公平。倘患者能證明係在醫療人員控管範圍內接受醫療處置,且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發生時點最接近,而為損害事故最可能之解釋者,即可推定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間有因果關係,而應由醫療人員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之重大傷害間無因果關係。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醫療過失行為;推定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9 (2020: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民事
該期刊-下一篇 爭點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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