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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可預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得終止契約,為民法第472條第1款所明定。所謂不可預知之情事,指在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而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者而言;而所謂自己需用借用物,祇須貸與人有自己需用借用物之原因事實為已足,其是否因正當事由而有收回之必要,不必深究。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可預知;終止借貸契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9 (2020: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租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普通抵押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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