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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8 (202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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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裁判分割——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法院為裁判分割時,應消滅共有關係,然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就共有物之一部,有時仍有維持共有之必要,98年乃增訂民法第824條第4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賦予法院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不予分割之裁量權,以符實際並得彈性運用,惟非謂無該項所定情形時,法院得違反共有人之意願,令其等仍維持共有關係。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裁判分割;共有關係;原物分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8 (2020: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協力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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