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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瑕疵擔保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且定作人於行使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該瑕疵為承攬人可能補正,其補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定作人必先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催告或定有期限催告承攬人補正而未為給付後,承攬人自受催告或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定作人於此時始得謂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修補瑕疵;補正;損害賠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8 (2020: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僱傭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協力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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