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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種類物買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選擇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或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倘買受人選擇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而出賣人亦交付新物者,買受人即不得以原物有瑕疵為由,行使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惟出賣人就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此觀民法第364條規定即明。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種類物買賣;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擔保責任;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8 (2020: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僱傭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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