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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8 (202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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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冒用他人名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姓名僅屬表意人之表徵,雖冒用他人名義,表意人所為意思表示,對於表意人本人仍有效力。行為人為自己訂立契約而冒用他人名義者,應以該冒名之行為人為實際法律行為之當事人,倘相對人亦願與之訂立契約者,並對法律效果歸屬於何名義之人在所不問,亦即姓名不具區別性意義時,該契約對該冒名之行為人與相對人間自仍發生效力。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冒用他人名義;意思表示;姓名;區別性意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8 (2020: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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