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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工廠——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工廠,係具有發動之機器,以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場所;受僱主僱用於工廠之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之人(包括事務性工人),即有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適用。另工廠之判定,應按其是否實際上具有發動之機器以進行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務,而非僅以公司營業登記事項斷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工廠;僱用工人;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受僱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2 (2020: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離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企業經營者——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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