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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2003 (202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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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播方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行為人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廣告行為,如係出於違反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傳播方法;招徠銷售;廣告行為;不作為義務;單一意思;接續犯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003 (2020: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試卷評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627號行政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知法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564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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