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111年1月25日發布1修正「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經濟部成果運用辦法),修正第35條並新增第4條之1、第35條之1至第35條之6等條文。本次經濟部成果運用辦法修正第35條免除成果運用定價責任以鼓勵活用研發成果,新增第4條之1為新創公司之定義,並新增第第35條之1至第35條之6等條文為第5章之1,章名為「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以下簡稱新創專章),明確揭示研發成果的運用方式不以技術移轉現有廠商為限,亦可由執行單位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為發起人(簡稱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之方式進行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