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係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民法第817條參照);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參照)。是以,共有乃數人共享一個所有權,故各共有人本其所有權作用按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全部均有使用收益權;惟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有使用收益權,若違法使用共有物特定部分而致損及他共有人之利益,即構成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495號、55年台上字第1949號、62年台上字第1803號、86年台上字第3020號民事判決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