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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壽險契約之成立與保費之交付
作者 汪信君
中文摘要
本例所涉及者乃為保險法施行細則(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與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下稱「示範條款」)第二條第二項之適用問題。於保險法施行細則觀之,其主要規範乃在於使保險契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後(承諾),保險人所應負之保險責任溯及於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交付時。惟如保險事故發生於同意承保前,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責任,仍端視保險人是否願為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而使契約效力溯及生效。但於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條第二項則約定如要保人於簽發保險單前(承保之證明)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此時即負保險責任。因此保險人於本例中得否主張某甲係帶病投保,而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為拒絕要約之意思表示,並進一步主張保險契約無由成立,自不負保險責任?
起訖頁 30-31
關鍵詞 交付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511 (3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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