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社會近數十年來,普遍瀰漫著對於不動產價格不斷狂飆,然實際轉售價差之有效稅負卻往往過度偏低情形的不滿(這也反應出俗諺「有土斯有財」觀念),我國立法者首先在2011年時,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銷稅條例),在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將出賣人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房屋與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列入法定應課徵「特種貨物」的範圍,就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特銷稅條例第8條第1項)課徵1年內高達15%、1年以上未滿2年則10%(特銷稅條例第7條)的特銷稅(俗稱奢侈稅),可說將所有不動產短期交易全冠上投機交易名號,對其課徵按交易價額計算課徵的交易稅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