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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文書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二一條之偽造文書罪,係指學理上之「有形偽造」,亦即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係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又其判斷標準,早期實務見解二十年上字第一五號判例認為:「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所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之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虛構,始負偽造之責」,換言之,以此判例認定,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若僅有名義之冒用,其餘內容皆屬真實時,行為人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起訖頁 107-108
關鍵詞 偽造文書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510 (3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債編修正施行前後保證人同意延期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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