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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事項或已變更未辦妥變更登記不得對抗他人案例分析
作者 王文士
中文摘要
公司經營應繳納之各種稅捐,係屬公司之經營成本,不能將應繳納之稅捐不繳,否則不但稅捐機關會追稅,而且也會課處逾期二日以上之滯納金及遲延利息,逾期越久罰得越多,如果逾期超過30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而公司之代表人欠稅金額達到新台幣3百萬元者,將由於稅捐稽機關移請入出境臉局限制出境,這是公司之負責人,接獲稅捐機關之稅捐通知,依照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第2項)。」必須按照稅單上之繳納期限屆滿前,以公司之資產繳納完畢,始稱得上忠實執行職務,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情況嚴重者,公司之代表人會被稅捐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移送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以下本文介紹一則公司代表人被限制出境的故事,分享讀者,敬請不吝賜教!
起訖頁 1-13
刊名 精選文獻  
期數 202207 (202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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