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十三日,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判「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該憲法判決主文有三:一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二、「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三、「其餘聲請不受理」。該主文三所稱「不受理」,係指地方議會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部分,因政府「機關」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並無聲請訴訟權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因之,本判決旨在就「地方自治保障事件」所為「合憲與否」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