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1997年4月18日臺灣頒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首度以「身心障礙者」取代「殘障者」,凸顯了障礙除了可能來自個人生理或心理因素外,更可能來自「社會的限制」;2007年7月11日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在身心障礙的認定,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重新看待什麼是「身心障礙」,放棄過去用疾病名稱分類系統,而採用對健康及功能性狀態做說明與評估,更揭示「障礙情境」才是焦點,各種「特殊需求」必須被重視關照,以達到所有特殊需求者在各式社會參與及角色都能正常化(Normaliz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