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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院在多元民主社會的溝通機能
作者 梁志鳴 (Chih-Ming Liang)
中文摘要
系所名稱:國家發展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3年
指導教授:張文貞
多元社會挑戰了多數決式的民主,也連帶挑戰了法院。強調對話與溝通的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則是回應這些挑戰的主要嘗試。其強調將溝通制度化,透過制度的設計,讓政治參與及公共決策能夠經由充分的對話溝通,因此,本文稱之為制度化溝通途徑。本文研究的問題,便在於探討多元社會下的制度化溝通途徑,尤其是探討法院在審議式民主中,是否有一定的角色與功能?為了討論此一問題,本文從民主理論出發,去思考將溝通制度化於民主體制中的民主理論,是否可以消弭多數決所無法解決的價值衝突。在獲得肯定的答案之後,筆者進一步以制度化溝通途徑為觀點,針對法院這種制度及其產出-判決,作實證的分析,從中找出與溝通發生關連的具體制度管道。本文首先發現,法院與溝通在實證上有五種可能關係,包括:一、迴避案件的受理,將爭議留給更適合溝通的機關;二、賦予與溝通有關的權利,健全溝通情境;三、引導公共決策能在對話暢通的程序中產出;四、將爭議轉介到更能夠溝通的部門。五、透過判決,與社會或政治部門進行互動與對話。其次,從審議式民主來看,法院有三種理想溝通角色:法院可以駁回案件成為旁觀者、成為溝通情境的維護者、或是透過判決成為溝通的參與者。這三種角色各有制度條件,旁觀者以決策主體具備透過溝通解決爭議的能力為前提;維護者則應介入補強不理想的溝通情境;參與者角色則要求法院改變判決方式:1、避免在缺乏具體爭議的情況下判決。2、窄化影響範圍。3、深化理由的構成。最後本文認為,台灣法院應將程序駁回、徹底袖手旁觀列為最後選擇,並靈活運用賦權與引導轉介模式,來逐案維護溝通情境。法院也應縮小判決影響範圍,以誘發政治部門的回應,並且提供具有實質說服力的論理,甚至扮演不同時空下的「規範」與「(不)在場者」的代言人,讓判決本身成為對話平台。
起訖頁 1-221
刊名 博碩論文  
期數 臺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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