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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利用衛星科技對隱私權的影響-以美國法為中心
作者 蔡達智
中文摘要
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學位別:博士
畢業學年:94年
指導教授:陳起行
國家為達成本身存在目的、實現各種公共任務而影響人民隱私權的程度,可分成國家安全、犯罪偵查與行政檢查等三個面向,又以實施的手段方法,可以分為對於個人表象事物與資訊的取得、入侵個人封閉事物與資訊,以此適用的法律原則,儘管有其例外,大致上可以分成封閉、開放;通訊內容與非通訊內容兩大原則,作為權衡國家公權力與個人隱私權保障與否及其程度範圍的判斷標準。此等原則仍適用於國家公權力利用衛星科技影響個人隱私權的情況,特別是利用衛星進行通訊監聽方面,與其他監聽工具方法並無明顯差異。利用衛星取得他人通訊內容,必須事先取得搜索票,如要取得非通訊內容,該資訊若有識別個人的成分,則應由法院為非搜索票的許可程序,以保障個人資料不受任意外洩或交付他人的風險。其次,國家公權力利用衛星進行穿透光波的遙感探測,除了以國家安全為目的使用之外,作為犯罪偵查仍需事先取得搜索票為宜。至於無票搜索的衛星穿透光波利用,由於衛星造價及營運成本昂貴,距離地表過於遙遠,無面對面武器檢查的明顯立即危險存在,仍採用衛星進行穿透光波探測,違反比例原則的可能性相當高。就有關開放空間中的衛星空照攝影或定位追蹤行為,即使是隱私權保障的程度較低,仍可能因為衛星高空、遠距、全球化且可為結合所有地面的個人資料庫形成全面監控的情況,難免使隱私權的保障略顯不足。對此,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開放空間中的監控行為限定在重罪與一年以下期限,足為開放空間原則的界限。至於有關公權力機關在私人財產外部裝設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作為監控個人行動的行為,美國國會趨於保障個人地理位置資訊的影響之下,可能不能再以開放空間原則作為身分確認與定位追蹤行為的合法基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如有可能進入並探測他人封閉生活領域事物,或者如跟監時日過久,就有必要由法院審查。
起訖頁 1-198
關鍵詞 公權力衛星科技隱私權
刊名 博碩論文  
期數 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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