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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參與者」:「親屬」及「其他相關人士」──兼評「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實像與虛像(四)
作者 黃三榮
中文摘要
本人/病人所進行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其「參與者」除「醫療服務提供者」、「醫療機構」/「諮商機構」/「諮商團隊」外,即為「親屬」、「其他相關人士」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此由(1)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第3條第6款明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以及(2)病主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與同條第2項明文「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3)再加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符合同條規定條件之「醫院」或「診所」(併為「醫療機構」),得由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指定為「預立醫療諮商機構」(「諮商機構」)。(4)復依管理辦法第4條所明文規定,「諮商機構」應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諮商團隊」)等可稽。
起訖頁 68-83
刊名 萬國法律  
期數 202204 (242期)
出版單位 萬國法律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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