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活動的數位化,21世紀的商業活動原本就不以在所得來源國成立「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為必要,因而對於國際間課稅管轄權的分配規則有所衝擊。OECD在2015年發布的「BEPS第1號行動方案」中即指出,「數位經濟」的高度流動性、對資料的依賴性、網絡效應與多邊商業模式,對於既有的課稅制度將形成重大挑戰1。從那時起,以提供數位化活動為主的「數位化企業」(例如Google、Amazon、Facebook、 Apple,簡稱GAFA),在市場上的優勢地位與滲透力,就已經不斷持續擴大。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數位化企業的市場地位,又再度往前邁進一大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