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於2021年04月15日撤銷2020年07月02日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下稱一審判決)撤銷有關詹姓被告部分,並改為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下稱本案判決)。此二判決對於色情作品是否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障採取相同見解,僅係因本案判決因詹姓被告上訴,綜合審酌其先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二審審理時具正當職業,並於二審中坦承犯行、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支付賠償金等犯後態度,以及其須扶養母親、小孩等家庭經濟狀況,進而認詹姓被告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故諭知其緩刑以勵自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