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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情事變更原則是否必須以起訴之方式主張
作者 黃國昌
中文摘要
"成權之行使,在實體法之規範結構下,區分為得單純地以「意思表示」行使之形成權以及必須以「訴」行使之形成權,前者以因意思表示瑕疵而發生之撤銷權為代表(參民法八八、九二),後者則以民法第七四條之撤銷暴利行為及第二四四條之撤銷詐害行為為代表。在前者,由於得以意思表示加以行使,從而如提起形成之訴主張撤銷其瑕疵之意思表示,法院應以該訴欠缺訴之利益加以駁回;在後者,由於必須透過提起形成之訴之方式行使,從而如僅在訴訟上以抗辯之方式行使,即非法之所許。二者之間,涇渭分明。"
起訖頁 22-23
關鍵詞 形成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503 (2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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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下一篇 空地抵押建築物之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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