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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與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第3項之關聯
作者 李益甄 (Janice C. Lee)李友晟
中文摘要
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應以適用法令錯誤為要件,而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適用法令作成課稅處分,其事實認定必須正確,法令適用始可能正確,從而,適用法令錯誤,自包含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又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從事營業行為獲取報酬,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經營工商等業之盈餘,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後段及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第2項之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稅款。然如該營業行為係同時在境內及境外進行者(下述之「營業行為」皆屬同時在境內及境外進行者),外國營利事業得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第2項前段或第10點第3項,於從事營業行為「前」或「後」申請稽徵機關核認境內利潤貢獻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起訖頁 36-39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11231 (44:2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上路前的重點檢視與準備
該期刊-下一篇 有關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財產擬制為遺產課稅之探討-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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