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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Q&A Vol.44 No.20
中文摘要
一、問: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答:土地所有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等,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應課徵贈與稅,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但經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雖各人依法院判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價值不相當,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起訖頁 59-59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11031 (44:2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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