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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Q&A Vol.44 No.19
中文摘要
一、問:名下不動產遭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因資金需求急需出售,是否可以第三人名下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答: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及財政部104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釋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須先繳清所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欠稅額的擔保後,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所稱提供相當欠稅額的擔保,依據財政部7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包含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擔保。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的繳款書後,應儘速繳清稅款,若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名下不動產遭到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後,如因故急需移轉,可以提供第三人名下相當於欠稅額的財產作為納稅擔保,申請塗銷不動產禁止處分登記。
起訖頁 46-46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11015 (44:19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節稅、避稅與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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