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國特殊風土民情使然,民間不動產所有權借名登記情形時有所聞,有為規避法律上資格限制(例如:民國89年以前,因土地法第30條的限制,須有自耕農身分始能登記為農地所有權人)、有為隱匿自身財產躲避債權人追索、亦有共同投資便宜行事或單純基於夫妻或親子情誼所為,箇中原因林林種種不一而足。惟既然是「借用」他人名義,自然會伴隨風險,尤其若借名者死亡,因事實舉證難度高,繼承人與名義人多年纏訟者不在少數。在稽徵實務上,被繼承人死亡多年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土地的特殊遺產稅個案屢見爭議,本文謹加以研析,俾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