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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分次取得不動產處分時宜注意房地合一稅時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56號判決簡析
作者 黃士洲 (Shih-Chou Huang)
中文摘要
房地合一稅自105年生效,溯及適用自103年起所取得之不動產。倘若個人分次取得房地持分,因分次取得的期間橫跨新舊法期間,使得後來將持分合併出售時,後來取得的持分因取得在新法適用期間,就會成為房地合一稅的課徵對象。倘若納稅義務人不熟悉稅法細節規定,協助處理過戶交易的地政士或土地仲介人員也未告知,之後就會衍生漏稅裁罰爭議。因此,有鑑於不動產交易各種稅負名目與手續等不單單複雜,挂一漏萬更會牽扯高額罰鍰,所以除了輔佐的專業人士必須準備檢查清單之外,納稅義務人也須主動再三確認包含房地合一的各種稅事小細節,例如是非自願過戶登記時的註記。
起訖頁 31-4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10930 (44:18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稅務檢舉獎金核發之探討~~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400號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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