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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確認訴訟之標的與確認利益
作者 沈冠伶 (Kuan-Ling Shen)
中文摘要
就本例題而言,於對待給付判決之情形,為避免於執行程序中債務人可能又就「債權人已提出給付」一事有所爭執,而延滯執行程序之進行,基於保護債權人迅速進行強制執行之利益,宜承認債權人得於給付訴訟中,合併請求法院確認債權人已提出給付而債務人受領遲延。不過,如債權人尚未提起給付訴訟,或法院並不為對待給付之判決時,則無確認利益。於此,訴之合併的態樣,係以先位請求有理由(對待給付)作為條件,而請求法院審理後位請求(確認訴訟)。
起訖頁 18-19
關鍵詞 確認利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502 (2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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