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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之隱私權爭議:美國法的啟示
作者 張兆恬 (Chao-Tien Chang)
中文摘要
我國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於2010年通過實施,正式以立法方式規範人體生物資料庫的設置、管理、參與者的權利保護等事項,惟所涉及的隱私權疑慮,並未因立法通過而消弭。建立大型人體生物資料庫並且與其他資料庫加以相互連結,似乎是大數據時代的趨勢,然而此概念所面臨的隱私權挑戰,也是法制所必須面臨的課題。本文回顧美國資訊隱私法制,其中人體生物資料庫所涉及規範,可分為研究與臨床兩個面向:在研究部分有Common Rule,而臨床部分則有HIPAA及其授權訂定的Privacy Rule、HITECH Act,以及反基因歧視法GINA。而這些法規主要依賴告知同意與去識別化兩個面向,作為保護資訊隱私的機制,然而這兩項主要機制,似無法完全處理人體生物資料庫的未來性、相互連結、產生效應超出個人隱私等特性。在意識到現行架構侷限之同時,論者也有提出在大數據時代,應該透過賦權當事人的方式,使當事人透過參與資訊處理、運用的決策,重拾資訊自主權,方為保障資訊隱私之道。而此美國法的討論,亦可作為我國立法與政策之參考。
起訖頁 29-46
關鍵詞 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隱私資訊自決告知同意去識別化個人資料保護法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刊名 法律與生命科學  
期數 201603 (5:1期)
出版單位 國立清華大學生物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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