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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醫療自主權--以愛滋檢測為中心
作者 林欣柔 (Shin-Rou Lin)
中文摘要
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愛滋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抽血進行愛滋檢測前,醫事人員應先取得受檢人同意。然而,目前臨床上醫護人員對於未滿二十歲之人是否得獨立同意醫事人員進行愛滋檢測存有疑慮。本文從倫理面及法律面探討未成年人對醫療行為之決定能力,分析倫理上判斷標準、國際規範趨勢及臺灣現行法律架構。本文發現,倫理上並不以年齡為唯一判斷有無決定能力之標準,法律上除對於風險較大之醫療行為,要求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外,亦未明文限制未成年人對於一般醫療行為無決定能力。以愛滋檢測言,若未成年人具備能充分認識、理解該檢測之意義與利弊,倫理上應承認未成年人得單獨為告知後同意,無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律上由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承認年滿十六歲未成年人有性自主決定能力,解釋上應認為年滿十六歲未成年人有獨立同意接受愛滋檢測之決定能力;再從公共政策上考量,愛滋檢測及其他性傳染病之檢測及治療,若一律要求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不符合維護青少年健康及公眾健康的最佳利益。近來新增訂之愛滋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似有意賦予未成年人擁有接受愛滋檢測之決定能力,但規範要件仍有欠妥適。
起訖頁 11-27
關鍵詞 未成年人自主權愛滋檢測告知後同意決定能力
刊名 法律與生命科學  
期數 201603 (5:1期)
出版單位 國立清華大學生物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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