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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英文: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88 S. Ct. 507 (1967)"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然而,聯邦檢方主張,聯邦探員們在本案的監聽行為,不應以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標準進行檢驗,因為他們採用的監聽技術並未實際侵入上訴人使用的電話亭空間。本院以往確實認為如果聯邦政府沒有實際侵入行為,即不需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規定,理由是以往法院認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限制只適用於聯邦政府對有體物的搜索和扣押。但是「以個人對有體物之財產權益作為判斷聯邦政府有無權利搜索和扣押之前提要件」的觀點,已逐漸被摒棄。因此,即使本院在Olmstead v. United States案對聯邦政府未實際非法侵入且未扣押任何實體物的監視行為是否不受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規範,意見僵持不下,但是本院自Olmstead v. United States案後就不再採用該判決依據的狹義觀點。的確,本院已明確表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不僅規範有體物之扣押,也擴及適用於不涉及各州財產法下任何技術性非法侵入之口頭陳述的監聽錄音行為。一旦承認這一點,和一旦認識到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保護「人民」(而不是「地方」)免於遭受聯邦政府不合理的搜索和扣押,顯見判斷聯邦政府行為是否受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規範,不是取決於聯邦政府有無實際侵入任何特定空間的行為。
起訖頁 1-9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612 (2016:12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88 S. Ct. 507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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