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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Gannett Co., Inc. v. Depasquale, 443 U.S. 368 (1979)."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在英國普通法下,公眾無權參與審前程序。不公開審前程序曾是本國司法環境中眾所周知的一部分。例如,1850年公布之最早的紐約州刑事訴訟法規定,若被告向法院提出請求,則審前聽證會不得對公眾公開。立法報告明確表示此一規定的目的,是要保護被告免於受到審前新聞報導的損害:「倘若調查必須公開,結果會是初步調查的證詞會在該地區散布,形成輿論,如果社會大眾對該案有強烈的興趣,該案將難以取得公正的陪審團。司法正義要求該案被告不應被未審先判,假如這是可避免發生的;以及沒有人應為自己申辯直到其被控訴,防止未審先判的危險。」
起訖頁 1-9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Gannett Co., Inc. v. Depasquale, 443 U.S. 368 (1979)."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Patton v. Yount, 467 U.S. 1025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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